发布时间:2020-03-20 13:40 前海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高效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我院起草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国家公布2018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公告
为全面反映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统计局令第25号),利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首次开展了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
分类名称 | 增加值(亿元) | 构成(%) |
专利密集型产业 | 107090 | 100.0 |
一、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 | 21551 | 20.1 |
二、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 | 19472 | 18.2 |
三、新装备制造业 | 32833 | 30.7 |
四、新材料制造业 | 14130 | 13.2 |
五、医药医疗产业 | 9465 | 8.8 |
六、环保产业 | 2424 | 2.3 |
七、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 | 7215 | 6.7 |
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有关统计数据及全年工作进展。2019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30.7万次,同比增长21.3%;专利和商标质押金额达到1515亿元,同比增长23.8%;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增至26个;首单纯专利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一批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重大项目和平台陆续落地。
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不断强化,重点城市示范带动作用逐渐显现,各类运营试点项目稳步推进。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首批8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进行中期绩效评价,经过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全部城市顺利通过评价并获得剩余资金支持。其中,长沙市为优秀等次,青岛市、宁波市、苏州市为良好等次。
2019年7月,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现场推进会在苏州召开,三批26个重点城市及相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现场观摩学习,并就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汇报。2019年9月,经济全球化下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链论坛在杭州举行,杭州、宁波、厦门、成都、南京、西安、苏州、郑州、长沙等重点城市主管领导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与城市创新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
2019年,26个重点城市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11.1万次,占全国总量的36%,同比增长29.8%,超过全国平均增速8.5个百分点,对全国专利运营数量增长贡献率达到47.1%,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增长主动力。
26个重点城市全年共完成专利质押3053笔,同比增长34%,占全国总量的43.2%,共计融资442亿元,广州市、深圳市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有效缓解了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2019年底,累计为2.3万家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共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428个,实施各类专利导航项目323个;多个重点城市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品43个,全年创造产值379.7亿元,知识产权助推创新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作用日益突显。
2019年,中央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数量达到23支(含重点城市设立的基金),累计投出项目197个,投出金额大幅提升,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其中,苏州市基金投资企业已于2019年底在科创板上市。
截至2019年底,9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挂牌各类知识产权12.1万件,注册用户达到28.4万个,服务创新主体8577个,促成各类知识产权交易38.9亿元。其中,国家平台发布《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评价标准》;横琴平台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汽车中心开发六棱镜全球专利投融资情报系统;南方中心与多个单位共建5家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上海平台承办首届长三角知识产权成果拍卖会;高校平台举办20余场高校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对接活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发布通知:对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欧洲专利案件的时限延期
3月15日,欧洲专利局发布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时限延期通知。
该通知内容主要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所申请的案件。其中,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和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自通知发布当日及之后过期的时限,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此外,根据PCT细则82之四.1款,时限延误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宽免。中国申请人可根据该通知,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通知具体如下:
1.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影响所引起的问题,在时限延误的情况下,请关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所规定的一般法律救济措施,特别是根据本通知的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的适用,以及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和PCT细则第82条之四.1款的可能适用。
2.与许多其他缔约国一样,欧洲专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在经受人员流动、社交以及某些服务、交流和公众日常生活的限制,符合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定义的不可抗拒事由。因此,为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将本通知即日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根据EPC第150条第(2)款,这也适用于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如果不可抗拒事由持续至上述日期后,则将发布另一条通知从而进一步延长上述有效期。
3.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本通知未涵盖的情况,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为异常状况所导致的申请人、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者营业地无法正常投递或者传输邮件的情况提供了保障。此规定适用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异常状况所导致的时限延误的情况,因此,在受疫情影响的地区[1],任何遭受干扰影响的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均可援引。
4.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表明,在期限届满日前十天内的任一天由于此异常状况而导致时限延误,并且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第五天完成邮寄或传送,那么误期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5.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有关PCT适用的期限和条件,请参见PCT细则82之四.1款。特别是,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明,其未能遵守PCT的时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并且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不迟于有关期限届满后6个月),则时限的延误应予以宽免。该规定适用于在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1] 截至3月17日,高危地区名单已更新如下: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海因斯贝格),法国(大东区),奥地利(蒂罗尔州),西班牙(马德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及纽约州)。请注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区域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请访问欧洲专利局网站进行定期更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11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2020年工作要点》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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